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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行贿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份,被告人关某某与徐XX(另案处理)共谋后,通过徐XX与平顶山市社保局局长蒋XX(另案处理)的特殊关某,承接到平顶山市社保局办公室装修工程。被告人关某某在与平顶山市社保局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提高合同报价的方法,套取装修工程款6万元,并将该款用于为蒋XX及其情人徐XX装修位于湖光花园和沁园小区的个人住房。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某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关某某供述;证人徐XX、蒋XX、刘XX、常XX、乔XX证言;被告人关某某身份证明、德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某帐发票、德隆公司装修社保局办公室工程预算书、平顶山市社保局与德隆公司签订的《办公房整修改造装饰工程合同书》。据此,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贪污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伙同侵吞、骗取、窃取公共财物,以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关某某为他们装修房子,目的是取得未来的利益,所以更符合行贿罪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讲,关某某没有采取提高合同报价的方式套取公款。当时有三家公司竞标,最高报价19万元,而关某某报价是14.8万元,如果认定关某某提高报价套取工程款6万元,就应对社保局装修工程款进行评估,超出合同价的才算虚报数额;从客体方面讲,贪污罪是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关某某给他们装修房子的6万元是自己的钱,目的是取得未来的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蒋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关某某的行为应定为行贿罪。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关某某现有5个工程,几十名工人,建议法庭对关某某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基础上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徐XX与平顶山市社保局局长蒋XX的特殊关某,承接了平顶山市社保局办公室装修工程。后用6万元通过徐XX为蒋XX的住宅进行装修。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在2006年我曾使用过平顶山市德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手续给社保局装修过办公室。同年6月份的一天,表姐徐XX给我打电话说市劳动局六楼有点活,并介绍我去找一个姓蒋某局长谈这事。后来蒋某长把办公室主任刘XX叫来给我交代了施工内容,让我回去做预算。他还说有两家已经报过价了,将来要比价格,你的预算不能高于其他的公司,否则就会干不成。在我做预算期间,徐XX给我联系,说她家里的新房子也要做装修,让我把她家里装修的钱给加到社保局装修的预算内,到时候给她六万元做家里的装修费用,我开始没有同意,这样的话我的本钱也顾不住。他告诉我其它的公司报价是17万,两家公司都愿意按照这个意思去作,让我自己看着办,后来我想不同意就干不成这个装修活,我就按照徐XX说的定下了。她不放心,还约我和她见了面,让我给她打个欠条,内容大概意思是:“社保局装修完转账付款后,将其中六万元给徐XX,六万元给徐XX家的两套房子装修使用”。在我中标承建社保局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后,我又按照徐XX的意思,给她装修了两套房子。我给社保局造的预算是用预算软件按照2002年建筑装饰规范定额标准做的,软件系统默认的利润率在40%左右,应是6万多元。社保局的工程预算当时做好以后是15万多元,具体数额记不准了。徐XX提出要6万的装修费,等于是我没有利润了。实际施工后,没办法我只能采取压缩成本的办法,节省出了不超出1.5万元的利润。甚至可能只有1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本工程利润总和是7万元左右,其中的6万元在工程结束后按照我和徐XX的约定用于徐XX的两套房子装修使用了。

2、证人徐XX证实:我和蒋XX是情人关某,我用表弟关某某在社保局承揽装修工程的回扣款6万元给我们装修过房子。2006年我和蒋XX买完房子后,蒋XX说社保局准备装修房子,有个搞装修的准备给他送礼他没要,我就说我帮忙给他找人干,他同意了。我就给表弟关某某说了这件事,他让我帮忙把工程接下来,挣钱了给我装修房子。我让他报个最低价,他说那样就没有利润了,我说以后再给他找活干,他就同意了。随后,我就给蒋XX说让工程给关某某做,他把利润给我们装修房子。在竞标前,关某某给我报的成本价是8万多元,我让他按中标价开发票,让他从利润中给我提6万元给蒋XX装修房子,我还给他交代说把工程报价报低点,否则接不到这个活。关某某参加竞标时,我听说有的公司报价十六万多,他报了十三四万元,因他是最低价,工程给他做了。后关某某把6万元现金给了我,我就安排他去给蒋XX装修了两套房子。6万元这个数额,是事先我和关某某谈好的数额,我当时害怕关某某干完活不给我钱,在他参加工程竞标之前,我还让关某某给我写了个6万元的借条。

3、证人蒋XX证实:大约在2006年5月份,社保局对办公室进行装修。徐XX的表弟关某某的报价9万多元,远低于先前报价的另外两家装饰公司和市装饰办核定的价格。因他的报价是成本价,我让他加上应得的利润,按14.8万元工程预算与局里签订了装修合同。施工前关某某给我说装修工程利润5.8万元给我和徐XX,后听徐XX说,她让关某某打了欠条,并安排关某某用这笔钱给我们装修住房。因这5.8万元装修我们的房子不够用,我还给了徐XX2万元的装修费。

4、证人乔XX(河南泰隆建筑装饰工司财物主管)证言证明:关某峰开始是装修个体户,没有资质,经常借用德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手续承揽装修工程。关某峰借用德隆公司的资质都干了那些工程记不住,他干什么工程我们也不问也不参与,公司提供手续等事实。

5、证人常XX(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退管办主任)证言证明:大概在2006年5月份,局领导决定装修办公用房,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我和刘XX具体负责此事。当时议定了三家公司,最后由报价较低的德隆公司负责施工,双方签有合同,由我经手办理。

6、证人刘XX(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2006年4月,局办公会决定对局办公室进行装修,当时有三家公司来竞标,随后就装修办公室的工程问题局里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后由蒋XX介绍德隆公司的关某某承包了工程,刘XX将关某某的预算书给了蒋XX,蒋XX决定让关某某承包了局里的装修工程,合同价格是14万左右。

7、被告人关某某身份证明、德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某账发票、预算书及平顶山市社保局与德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房整修改造装饰工程合同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为非法获取工程的承包权,谋取利益,向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蒋XX行贿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关某某为蒋XX、徐XX装修房子是为了未来的利益,该6万元是关某某自己的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2006年6月,蒋XX所在单位开始对办公室进行装修,该装修工程采取的是议标方式,有三家装修公司参与投标,因徐XX的表弟关某某所在的德隆公司报价最低,即14.8万元而中标。事先蒋XX与徐XX为保证关某某能够中标,将工程标的告知了关某某,目的是让关某某通过低报价中标,在关某某承揽该装修工程后,二人获取回扣,而不是采取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另外,关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社保局的付款账目记载客观真实,蒋XX没有授意他人虚增瞒报,强行以假票据平帐而骗取公款。且该笔工程款支付给关某某以后其性质已不再是公款,蒋XX、徐XX按事先约定取得其中的6万元,系关某某承揽工程建设所得的利润。有公诉机关某本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某证予以证明,且被告人关某某以及同案人蒋XX、徐XX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以行贿罪论处。故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来群岭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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