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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生于1958年,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生于1955年,汉族,该院综治办主任。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现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孙某某和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杨现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月19日签订一份电梯定做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加工安装病床电梯两部,合同金额为51.92万元。2005年11月,原告按合同交付全部产品,被告也全部接收了上述产品。截止合同付款日,被告除支付大部分货款外,余款x元迟迟不予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电梯款x元及违约金x元,共计x元。

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辩称:1、原告所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所约定规格和型号;2、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3、以上二项原告均违约,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传染病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在病房楼要安装二部电梯。报经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为供应商。随后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供货产品的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厂商、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二、所购二台电梯的主要规格;……四、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货物由原告送货上门,交货地点为被告工地,……七、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要求①原告所供设备由南阳市技术监督局按国家标准验收。技术监督局出具检测报告后,由被告方签置验收证明文件;②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维修期以原告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为准;③质量保证期内,整机或零部件非人为因事不能使用而更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延长;④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现场操作及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八、付款方式,设备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后,被告将合同、发票复印件、验收证明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原告填写资金支付申请书。上述文件经政府采购办审查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若无违约或质量问题,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九、违约责任;①原告交付的货物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被告有权拒收,且原告须向被告支付本金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③原告不按其售后服务承诺响应被告的服务请求的,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④被告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的,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同时原告可向南阳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①被告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起3天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②被告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因事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得提出异议;③原告在接到被告书面异议后,应在2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书面说明,否则,即视为默认了被告提出的异议;…..十二、争议的解决;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交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由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调解,也可向南阳市财政局投诉,或向南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统一由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

其次,作为本次采购合同的一部分,采购办也制定了详细的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在该文件中,除列举了采购内容,技术参数及要求外特别强调了采购项目商务要求,其中第11条规定,付款方式,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全额的95%余款转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一年,期限内无违约或质量问题,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13条规定,售后服务要求:①保修期要求无偿服务12个月,包括整机保修,包括元件、器件、部件;每月巡视检查三次;②整机保养每月一次,保修期过后持续服务的计划书。

2005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对被告购买的二台电梯的轮蜗杆及开门宽度进行变更,其它部分按原合同执行。

合同订立后,原告及时将生产的电梯送至被告处,并分别于2006年元月6日和2006年3月22日将二台电梯安装完毕,被告单位也在安装竣工交接单中签字认可。同时南阳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和2006年3月21日出具电梯验收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原告为被告所安装的二台电梯均为合格,并出具了安装检验登记,标明二台电梯检验后有效期分别为2006年12月28日和2007年3月24日。

二台电梯验收合格后,被告即投入使用。但在其中一台的保质期内即2007年3月17日,被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电梯进行例行的维护检查,并对检查中的问题列举了大小15项,随后分别用电话和书面通知了原告。2007年3月27日,原告派人到被告处对电梯进行了维护和调整。2008年5月16日,被告又书面告知原告,请求原告给予书面说明整改过程和结果,并特别强调关建部位的安装应书面显示或递交安装施工方案。2008年6月23日,原告用书面通知被告,除说明被告所提问题不存在外还说明了电梯验收资料已交给了被告,2008年6月25日,被告单位又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提供包括电梯安装施工方案在内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等问题。

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违约,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均可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政府采购办总的采购原则指导下,平等、自愿订立了电梯买卖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货物,并调试安装,法定检验机构也对该两部电梯进行了检验并验收合格,被告方也已投入正常运营。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所交付的产品规格与合同不符,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起三天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现原告已交付货物达三年之久,被告现提出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对原告所供货物的认可;关于在使用过程中被告书面提出的电梯存在问题及要求原告交付有关资料问题,首先电梯质量已由有关部门确认为合格,其次原告也针对被告所提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虽然被告对原告的答复仍有异议,但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售后服务存在瑕疵。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剩余货款的,应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承担不及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合同总价额为51.92万元。其违约金数额为x元(x元×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支付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货款x元和违约金x元。二项共计x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800元,由被告南阳市传染病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孙某

审判员郭宗仁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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