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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广州市S物流有限公司、福建S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1978年11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华学,四川杰成(略)事务所(略)。

被告广州市S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街X路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向先、谢某某,福建谨而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福建省S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镇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向先、谢某某,福建谨而信(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广州市S物流有限公司、福建S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计x.0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福建S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杜某某x.5元,原告杜某某自行支付医疗费x.5元;

二、被告福建S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含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费等各项赔偿)及工资款合计57万元;

三、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原告杜某某放弃劳动押金及发生工伤前的工资;

四、本案纠纷就此终结,原告杜某某不得就工伤事故保险待遇及劳动争议纠纷再行主张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福建S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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