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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断垣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断垣村X村民,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某(又名刘某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阎良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诉称,2009年11月4日,被告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2009年11月24日归还,且被告刘某峰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欠原告何某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刘某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何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刘某自愿负担。(已当庭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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