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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女,系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系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高新开发区井上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某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称,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现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认为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所签订的《塑钢门窗制安合同书》为加工承揽合同,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承揽工作;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称业主已入住即视为验收合格的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区、市两级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特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2008年6月2日,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福源•四季风景二期住宅楼”《塑钢门窗制安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还约定:若发包方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无力付款时由担保方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5日开始施工,2008年12月15日竣工后经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长青监理公司福源•四季风景项目监理部验收。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安装纱窗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工程款。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将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诸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2010年4月6日,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4月12日依法向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异议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是(2009)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给付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而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其提出的执行异议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对异议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之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某

审判员牟庆丰

审判员丁信用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谷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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