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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逸夫楼处盗走被害人魏某某赛利特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

2、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图书馆处盗走被害人赵某深蓝色自行车一辆,价值240元。

3、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图书馆处盗走被害人王某红白色飞鸽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

4、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X号楼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深蓝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130元。

5、2011年6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医专X号楼前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深蓝色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80元。

6、2011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X号楼前盗走被害人苑某某蓝色自行车一辆,价值23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被害人夏某某等六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从2011年5月15日至2011年6月6日,其先后在南阳师范学院、南阳医专等地用自备的钥匙盗窃自行车六辆。其中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逸夫楼处盗走被害人魏某某赛利特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图书馆处盗走被害人赵某深蓝色自行车一辆,价值240元;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图书馆处盗走被害人王某红白色飞鸽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X号楼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深蓝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130元;2011年6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医专X号楼前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深蓝色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80元;2011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南阳师范学院X号楼前盗走被害人苑某某蓝色自行车一辆,价值230元。案发后被害人夏某某的自行车已追回。被告人对其他被害人均按自行车价值进行了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1年5月15日至2011年6月6日,其先后在南阳师范学院、南阳医专等地用自备的钥匙盗窃自行车六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15日,其在南阳师范学院逸夫楼处丢失一辆赛利特自行车。

(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18日其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图书馆门前丢失一辆深蓝色自行车。

(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6月4日,其在南阳医专X号楼前丢失一辆深蓝色凤凰牌自行车。2011年6月5日,其又在医专X号楼附近见到被盗自行车,该车是被其同学买了回来的。

(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19日,其在南阳师范学院东区图书馆处丢失一辆白色飞鸽自行车。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31日,其在南阳师范学院X号楼前盗走一辆深蓝色捷安特自行车。

(6)被害人苑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6月6日,其在南阳师范学院X号楼前丢失一辆蓝色自行车一辆。

3、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1年6月4日晚,其在师院东区从一名陌生男子那里买了一辆凤凰牌自行车,后把车子停放在医专X号楼下,其一个同学说这辆车子是他丢失的。

4、鉴定结论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1)195、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六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5、相关书证

(1)抓获经过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民警于2011年6月8日19时许在南阳医专将正在出售赃车的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2)退赃收条

(3)盗窃现场及赃物照片

上述事实,经庭审出示证据、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价值1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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