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诉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被告张XX。

原告徐XX诉被告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6月17日,原、被告经协商约定,原告将钢管和扣件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租金。随后,被告支付租金5000元,原告将4874米钢管和3160个扣件出租并交付给被告。2007年2月份,被告将3110米钢管和581个扣件返还给了原告。剩余物品被告一直拒绝归还。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钢管和扣件损失x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被告张XX辩称:租金已付清,租赁的钢管和扣件我拉去了原告不要,现在钢管和扣件在那存放着。

经审理查明:徐XX经营建筑物品租赁业务,经口头协商,由张XX租赁徐XX钢管及扣件。2006年6月17日至同月30日,张XX分八次共租赁徐XX6米钢管428根、4米钢管164根、3米钢管150根、2米钢管150根、1.5米钢管600根、十字扣2300个、接头扣800个、转扣60个,并支付了租赁物品的租金5000元。2007年2月12日至同月13日,张XX归还徐XX所租赁的6米钢管139根(徐XX认可数),4米钢管164根(其中121根无票据但徐XX认可归还)、3米钢管150根、2米钢管150根、1.5米钢管600根、十字扣348个、接头扣226个、转扣7个,剩余物品6米钢管289根计1734米、十字扣1952个、接头扣574个、转扣53个张XX未归还给徐XX。张XX称,剩余物品给徐XX送去后,经电话联系,徐XX以无地方放为由拒收。但徐XX称,张XX所送的钢管都是短管,不是6米钢管,扣件都是坏的不管用,才拒收的。现剩余物品由张XX保存。

另查明:张XX所租赁徐XX的物品,双方认可钢管是按米计算租金,扣件是按个计算租金。徐XX称,钢管1米一天1分,扣件也是一个一天一分。张XX称,协商是钢管1米一天7厘、扣件一个一天5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张XX租赁物品出库单八份;(二)张XX归还租赁物品收据六份,证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租赁了原告的物品后,尚有物品未归还完的事实。

经被告张XX质证后称,证据一出库单3米钢管150根,我在上面签字后没有拉,其它七份出库单无异议;证据二等我回去对帐后再说,现在记不清了。

被告张XX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庭审后,被告张XX向本院提交了本人收集的赵军明的调查笔录,赵军明称,“时间久了,具体记不清,那是方园小区主体结束后,用我的车给徐XX退钢管,当时我记得装好一车钢管,给徐XX联系,给她送过去哩,给老徐说后,老徐说我不接,光给我短哩,不给我长哩,我要长哩,长的不够,我没办法又给张XX打电话说明情况,老徐不要,你看咋办,然后张XX让我把钢管拉到了建宇租赁站哩”。同时,本院又对为张XX送租赁物品的胡水友(有)进行了调查,胡水友(有)称,“我原来在五里庙一个叫志平的人开发的电业局小区看场,徐XX和张XX向工地送过东西,工地租张XX的钢管、扣件拆了后,租别人的三轮我帮助查了钢管,但我没有送,有6米、3米、2米多少根说不上来,扣件经我手送的,大概有1千多个,给徐XX送到他的租赁站,一个看场的说这院没有地方不让卸,又拉到周建宇那里”。经原告徐XX对上述调查笔录质证后称,从赵军明的调查笔录中证实,张XX送的钢管就不是我们的长钢管,我们拒绝接收。对胡水友的调查我们没有异议。被告张XX对本院调查胡水友(有)笔录质证后,表示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张XX租赁原告徐XX的钢管、扣件等物品属实,由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及被告归还物品的收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XX租赁原告徐XX的物品后,除归还部分物品外,剩余物品钢管289根计1734米及扣件2579个(其中十字扣1952个、接头扣574个、转扣53个)未归还,被告张XX应承担归还物品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张XX未及时归还剩余物品,根据公平原则,应承担未归还期间的租金,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租赁物品的租赁费单价,应按被告认可的单价钢管1米一天7厘、扣件一天一个5厘计算。关于租赁费计算期限问题,庭审中被告称是2007年1月给原告送租赁物原告拒收,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归还租赁物时间最后一次为2007年2月13日,根据公平原则,应从2007年2月14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为宜,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损失的事实,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所租赁原告徐XX6米钢管289根计1734米,扣件2579个(其中十字扣1952个、接头扣574个、转扣53个)。

二、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徐XX租赁费x.59元(其中钢管租金1734米X0.x天=x.37元,扣件租金2579个X0.x天=x.22元)。

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被告张XX负担500元,原告徐XX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晓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纠纷 张某 徐某 租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