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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5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5月1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万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杨XX在担任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线漯河段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便利接受谢XX的请托,为XX养殖场拆迁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事后谢XX为表示感谢送给现金5000元,杨XX收受后用于个人的日常花销。

2、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杨XX在担任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线漯河段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XX现金x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并为陈XX厂房拆迁及补偿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2009年5月5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及任职证明、被告人所在单位性质证明、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清册、投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杨XX在担任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线漯河段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便利接受谢XX的请托,为XX养殖场拆迁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事后谢XX为表示感谢送其现金5000元,杨XX收受后用于个人的日常花销。

2、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杨XX在担任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线漯河段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XX现金x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并为陈XX厂房拆迁及补偿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2009年5月5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XX供述其在担任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2009年春节前,因在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线漯河段拆迁过程中,接受谢XX的请托为XX养殖厂帮忙,拆迁赔偿后,在谢XX车上接受谢x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花销;2009年春节后,郾城区陈XX的服装厂和饮料厂需要拆迁,陈XX为让其帮忙,在杨XX办公室给其x元人民币,其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后在拆迁过程中,给陈XX以帮助。

2、证人谢XX、陈XX证言给被告人杨XX现金时间、地点、钱款数额、原因与被告人杨XX供述基本一致。

3、漯河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5月13日证明:杨XX,1997年6月任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2003年2月至今任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2008年9月成立石武铁路征地拆迁指挥部,该同志为征地补偿工作组成员,主要负责市区征地补偿、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清点、补偿等工作。

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09年6月10日证明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线索系群众匿名举报至我局,举报人反映杨XX于2005年漯河市委党校在郾城区征地拆迁期间有涉嫌受贿行为,经我局调查,未发现杨XX有以上犯罪事实。其间,杨XX于2009年5月5日到我局送交了一份由其本人书写的供词一份,主动讲明了其本人在石武客专线漯河段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5、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0,机构名称: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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