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

被告邓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献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伍淼淼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朱某某及其代理人缪某某、被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邓某某。由于原、被告系参加自驾游时结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始终未能建立起较好的夫妻关系。被告不能信任原告,对原告无端进行猜忌,甚至因此出手打被告,原、被告一直分居两地,2010年初双方开始正式分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邓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生活在深圳,被告邓某生活在湘潭,2006年9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结识后相约到西藏自驾游,双方开始恋爱,10月底原告朱某某出资在湘潭市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2006年12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邓某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原告为了结婚,婚前在湘潭购买了房屋,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克服两地分居的困难,共同养育婚生女邓某某,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双方感情都比较好,2010年以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献文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伍淼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