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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展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及辩护人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0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父亲杨某丁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拉,杨某甲见状便从柏庙小学附近江河小卖部内拿了一把菜刀,跑上前朝刘某某头部连砍数刀,后经华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面部软组织裂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希望能从轻处罚。辩护人展某希望对被告人杨某甲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丁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拉,杨某甲见状便从柏庙小学附近的江河小卖部内拿了一把菜刀,跑上前朝刘某某头部连砍数刀。经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面部软组织裂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08年12月10日下午,王某乙打电话报称,本村村民杨某丁、杨某甲等人将刘某某打伤,请求处理,接警后,孟塬派出所即展某调查,并于2009年1月11日将杨某甲抓获,杨某甲对伤害刘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⑵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08年12月10日,他在柏庙学校整理选民证,后来在学校门口和杨某丁发生争执并厮打了几下,被人拉开。杨某丁继续叫骂,他就和杨某丁对骂,杨某芳、秦全浪、王某乙、陈风侠、王某丙过来拉架。他和杨某丁对骂时用手把杨某丁一推,杨某丁倒在地上。他看见杨某丁的儿子杨某甲拿着菜刀过来,杨某稳从身后抱着他,杨某甲用菜刀在他额头上砍了两刀。

⑶杨某甲供述,2008年12月10日下午4时前后,他酒后去江河小卖部买烟时,看见王某乙、王某丙打他妹夫姚磊,他就到江河小卖部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去,被人拦住并往后推。这时,他才看见他爸杨某丁和刘某某站在一起。他被人挡住刚往回走几步,听见后面扑通一声,回头看见他爸倒在地上,他就冲过去用菜刀在刘某某头上砍了几刀。周围的人拉开了他,菜刀也不知被谁夺去了。

⑷杨某丁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他酒后到村学校看见整理选票,就用手拨拉,被人劝出。在学校门口看见刘某某从学校出来,他因选民证不合理,就骂了刘某某,刘某某回骂,他就和刘某某厮打。王某乙、王某丙过来打姚磊,王某丙手里还拿着菜刀。他和刘某某厮打被秦全浪拉开,晕乎乎的被人送回家。过了一会听说杨某甲用刀把刘某某砍了,杨某甲被人拉回家时没有拿刀。

⑸王某乙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杨某丁、姚磊某他姐夫刘某某打架,他和秦全浪拉架,姚磊某打他。他儿子王某丙看见后就和姚磊某打,杨某丁他弟杨某稳也过来。忽然他感觉眼前不知被谁打了一下,眼镜掉了,手也流血了,抬头看见郝战锋在拉杨某甲,杨某甲手里拿着菜刀。他回家换了眼镜出门时,他妻子陈风侠扶着王某丙回来,说王某丙被姚磊某了,接着,刘某某也被扶来了,头上流血了,他就报警了。

⑹秦全浪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他到柏庙村看见杨某丁和刘某某在学校骂架,就把两人拉开,并把杨某丁拉离现场。后来杨某丁把手甩开又跑过去,他追到学校前看见刘某某和杨某丁又对骂,他就又把杨某丁拉开,杨某稳跑过来,他将杨某稳叫过来扶着杨某丁回家,这时他看见刘某某脸上是血。

⑺杨某芳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她抱着孙子在学校门口,看见杨某丁和姚磊某刘某某,她害怕把孙子吓着,就进了王某生的诊所,王某生出去拉架了。后来,她听说杨某甲把刘某某砍了几刀,还看见王某生的手上有伤口。

⑻王某合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他在村小学帮忙整理选票,杨某丁进来把整理好的选票弄乱,李丙旺将杨某丁劝走。过了一会,刘某某出去了。又过了一会,听见外面很乱,出去看见杨某丁和一个小伙打刘某某,刘某某也打杨某丁等人。被人拉开后,杨某丁和刘某某又厮打。后来看见刘某某躺在地上,头上流血。

⑼杨某生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他在村小学整理选票,听见外面吵架,出去看见杨某丁和他侄女婿抓着刘某某。被群众拉开后,杨某稳又过来和刘某某撕拉。刘某某退到校门外,杨某甲拿着菜刀过来朝刘某某砍了两下,砍到哪儿没看见。杨某甲走后,看见刘某某头上流血。

⑽孙翠英证言,那天下午,她正在卖东西,听见外面乱乱的,过了一会,看见杨某甲手里拿着菜刀从她门口跑过去。

⑾李英英证言,当时她正在家做饭,听见外面乱乱的,出去看见学校门口刘某某和杨某丁在厮打,她就回家了。

⑿党淑侠证言,12月10日下午,她看见在村小学门前磊某王某乙、王某丙打闹,刘某某和杨某丁对骂,杨某甲过来拿着菜刀朝刘某某头上砍了两下,第三下被人拉开了。

⒀杨某宝证言,2008年12月10日下午,他和王某合、刘某某等人在村小学整理选票,杨某丁进来乱骂被郝战峰推出去。过了一会,听见外面乱乱的,出去看见杨某丁、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磊某等人在一块厮打,正打的时候,看见杨某甲拿着菜刀过来,他就把杨某甲赶走,返回又把杨某丁往一边拉,再回来时看见学校门前地上有血迹,刘某某头上、脸上都是血。

⒁杨某昌证言,他到柏庙村办事,到柏庙学校门前见到刘某某,杨某丁过来和刘某某对骂并厮打,他将两人拉开,两人先后进了学校。过了一会刘某某、杨某丁和镇上干部等人出来,刘某某和杨某丁不知为啥又厮打起来,这时跑过来一个小伙用刀朝刘某某头上砍了几刀,然后就跑了。

⒂郝战峰证言,他是孟塬镇干部,那天下午他和柏庙村选委会的人在柏庙学校整理选票,杨某丁进来骂骂咧咧,他就将杨某丁推出学校。过了一会听见外面乱嚷嚷的,出去看见刘某某、杨某丁、王某乙等人互相厮打,他拉不开,就到一旁给镇领导打电话。回到学校门前,杨某丁在学校对面巷道口骂呢,杨某丁大儿子站在旁边,诊所门前地上有血迹,进到诊所看见刘某某满脸是血。

⒃张晓银证言,她家的江河小卖部离学校不远,那天学校门前打架,她就抱着孩子去看热闹,看见刘某某、杨某丁等人在厮打,她怕孩子害怕,就回到小卖部。第二天,发现她家的一把较小的菜刀不见了,后来听闲话说杨某甲是从她家拿的菜刀,她后来问杨某甲,杨某甲说是的,但菜刀不知被谁夺走了。

⒄华阴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刘某某面部软组织锐器伤,前额部有一长约4厘米、左额部有长约3厘米的伤口。

⒅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某面部软组织裂伤为轻伤。

⒆孟塬派出所情况说明,杨某甲故意伤害案作案工具菜刀查找未果。涉及的姚磊、杨某文因外出打工,未能找见。

⒇照片,张晓银指认菜刀原放置地点。

(21)户籍证明信,证明杨某甲身份情况。

(22)协议书及收条,杨某甲亲属赔偿刘某某损失7000元。

(23)撤诉申请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诉。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元月11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少鹏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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