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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与张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8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诉称,原审程序不合法不应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应以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子女抚养费;原审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物未予分割。

李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张某某再审申请,缺乏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赵红光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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