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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封市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耿某某,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姚某某,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机械)为与开封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房产公司)、开封市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5)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建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通用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耿某莲,二建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姚某某,众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通用机械诉称:2000年3月24日,原告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新通花园”的协议,原告提供约23.6亩土地,二建房产公司负责建设。二建房产公司分期付给原告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金900万元。被告二建房产公司完成两栋商住楼的建设后,将剩余未开发部分转让给了众生公司。

200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二被告建房产公司按被告众生公司付款时间,按时转交给原告。否则,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负责赔偿

二建房产公司为享受开封市X路拆迁政策,骗取原告于2001年8月16日与其签订一份无效协议,并让原告写有此协议无效的承诺。协议约定:二建房产公司负责对原告新门关厂区的8352.6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向原告补偿900万元,以替代2000年3月2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二审法院据此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告无奈只能以该协议重新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该协议约定的8352.65平方米并不包括二建房产公司再三纠缠的三层楼(原试验楼,面积为621.57平方米)。根据2001年8月16日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二建房产公司早已将应拆迁面积全部拆迁完毕,二建房产公司尚欠原告补偿金x元至今未付。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赔偿原告从2004年6月27日至2009年7月16日止的利息损失x.98元,2009年7月16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建房产公司辩称:一、原告与答辩人2000年3月24日订立的合同约定的23.6亩土地是经有关技术部门测算并经双方确认的结果。协议签订之前,原告为与其它单位共建批发市场而将其厂区东半部大多数建筑物拆除。因原告拆除的地上附属物已经抵押与银行,银行诉至法院导致批发市场未能建成。之后经银行同意,原告找到答辩人愿将该块土地提供给答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原告意向,答辩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其厂区房地产平面图与原告共同对厂区东半部分进行了规划和界定,答辩人委托开封设计院进行规划并绘制通用机械厂区东半部规划图一张,时间是1999年12月,设计工程师王某来,规划总用地面积为x.4平方米,折合23.599亩,后为了计算方便定为23.6亩,原告对此也进行了核实。2000年3月24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向答辩人提供土地面积约23.6亩,并负责拆除办公楼和澡塘。答辩人向原告支付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金900万元。二、原告未完全履行提供土地的义务,至今未将23.6亩土地范围内的办公楼、101仓库、配电房拆除,最终导致答辩人于2001年4月又重新进行了规划。根据开发的实际用地面积和开封市人民政府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和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517亩。原告违约少提供土地3.083亩。三、根据协议订立的目的以及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和新出现的其它费用,答辩人根本不欠原告任何某用。首先,原告减少供地3.083亩。根据原告提供23.6亩土地,答辩人付款900万元之约定,每亩补偿金为x.93元,3.083亩土地的补偿金就是x.3元。其次,答辩人代原告垫付拆迁费用x元,应从900万元总价款中扣除。根据本案原一审判决双方均认可答辩人已向原告付款x.17元的事实,答辩人不欠原告任何某项。

综上,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履行的是2000年3月24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而非2001年8月16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在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同时又以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自相矛盾,也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通用机械的无理诉求。

众生公司辩称,答辩人没有与原告发生土地转让关系,不欠原告一分钱。答辩人与二建房产公司只是合作关系,不是担保关系。且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已撤回对答辩人的起诉,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其重新提交的起诉状再次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毫无道理。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鉴于通用机械在起诉状中认可双方履行的并非2001年8月16日的拆迁补偿协议,二建房产公司答辩状也认可这一事实,经本院向通用机械释明,通用机械重新以2000年3月24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为依据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

2000年3月24日,原告通用机械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新通花园”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通用机械提供土地面积约23.6亩,恢复市计委批准建设两栋商住楼的投资结转计划。二建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分期付给通用机械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金900万元。

2000年3月27日,通用机械、二建房产公司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通用机械同意将该厂东半部约23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二建房产公司开发建设,其实际面积按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测量数据为准。新通花园分为两期进行,第一期为两栋商住楼,其它为二期工程。

2003年6月3日,二建房产公司与众生公司签订新通花园项目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2000年3月24日,二建房产公司与通用机械签订了开发建设“新通花园”的协议书,该项目由通用机械提供约23.6亩土地,二建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分期付给通用机械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金。经过三年的运作开发,二建房产公司现已完成两栋商住楼的建设,尚余16.832亩土地,双方决定联合开发建设新通花园剩余的16.832亩土地。二建房产公司将新通花园剩余的16.832亩土地及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五栋楼的开发建设权转让给众生公司,土地转让金及前期所支付的费用双方商定为625万元,由众生公司分期付给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继续以二建房产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债权债务均由众生公司承担,项目赢亏与二建房产公司无关;原规划小区三个通道不变,由二建房产公司协调通用机械开通北侧通道,所发生的费用与众生公司无关。

2003年12月12日,通用机械、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为加快开发通用机械东厂前半部进程,通用机械对二建公司、众生公司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干涉并不参与任何某见;通用机械保证不干扰正常施工,否则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应承诺,按双方协议的付款时间按时付给二建房产公司,以偿还二建房产公司尚欠通用机械补偿金余额,否则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赔偿通用机械因双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上述约定外,通用机械、二建房产公司双方,二建房产公司、众生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其它协议一律有效,不属本协议限制内容。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二建房产公司的批复汴政土[2001]X号,面积为2973.5平方米(4.46亩),其中2420.1平方米(3.63亩)出让给二建房产公司使用,另553.4平方米(0.83亩)作为场外道路用地。汴政土文[2002]X号,面积为x.6平方米(16.832亩),出让给二建房产公司使用。

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主要内容,房地产权利人:二建房产公司。房地产座落:开封市X街X-X号。四至:西通用机械。宗地图显示,宗地占地总面积2989.94平方米,其中有效使用面积为2458.10平方米,红线占压面积为531.84平方米。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主要内容,房地产权利人:二建房产公司。房地产座落:开封市X街X号。四至:西二营东街小学、通用机械。宗地图显示,宗地占地总面积x.17平方米,其中道路占压面积为292.20平方米,有效使用面积为x.97平方米。根据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和第(x)号房地产权证界定的面积,通用机械提供给二建房产公司的土地总面积为21.753亩,据此,通用机械比双方协议约定的少提供土地1.847亩。

二建房产公司付款情况如下:二建房产公司已付给通用机械补偿金x元;诉讼期间,众生公司代二建房产公司给付通用机械补偿金x元;通用机械应承担开通通用机械北门工程费用x.17元,此款二建房产公司已承担,从二建房产公司应付通用机械补偿金中扣除;二建房产公司替通用机械垫付拆迁费3000元。以上二建房产公司共计支付通用机械补偿金x.17元。

开封通用机械厂于2002年7月5日改制为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原开封通用机械厂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通用机械、二建房产公司、众升公司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

1、关于2000年3月24日通用机械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中23.6亩的由来及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为何某足的问题。通用机械整体搬迁到大梁路新址后,其新门关老厂区就闲置下来。为了把老厂区利用起来,经与开封市南关区工商局协商,通用机械决定把老厂区建成小五金市场(因为厂区北隔壁的小五金市场面积较小),之后就开始了拆迁工作并建了一部分新房。由于老厂区的土地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以通用机械拖欠贷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遂责令停止拆迁工作。鉴于已拆除的房屋无法恢复原状,银行同意该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费用用于归还贷款。经筛选最后选择了二建房产公司。由于该地块形状不规则,计算具体面积技术性较高,先由二建房产公司委托开封市规划院王某来工程师根据厂区平面图制作了规划图,规划面积为x.4平方米(折合23.6亩),2000年3月24日协议中的约23.6亩就是这样来的。由于三层办公楼、101仓库已经出租,通用机械提出要保留,另外还要为后面厂区留出通道,这样实际交付的面积就不足23.6亩了。二建房产公司重新规划时,三层办公楼、101仓库及通道占压的面积就没有规划在内,土地部门发证时也没有计算在内。上述事实有原通用机械基建科科长张文成、副厂长吴志强的询问笔录、1999年12月第一次规划图、2001年4月第二次规划图及土地使用证等予以证实。

2、关于“新通花园”第一期两栋商住楼的立项及其建设过程中对新门关街X-X号等营业户房屋进行拆迁的问题。在2000年3月24日通用机械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协议之前,通用机械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完成了两栋商住楼的立项报批手续。2000年3月24日,二建房产公司与通用机械签订的协议约定通用机械负责恢复市计委批准建设两栋商住楼的投资结转计划。2000年3月27日的补充协议将该两栋商住楼作为“新通花园”第一期纳入二建房产公司的整体开发中。鉴于两栋商住楼已经以通用机械的名义完成立项,双方约定二建房产公司仍以通用机械的名义进行。

建设该两栋商住楼需要对新门关街X-X号等营业户的房屋进行拆迁。2000年5月25日,通用机械与开封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通用机械)委托乙方(开封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对新门关街X-X号进行拆迁。拆迁安置房源及费用由甲方提供。

2000年7月15日,二建房产公司与通用机械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就乙方(通用机械)新门关老厂区东墙外14户营业户房屋拆迁事宜,在2000年3月24日协议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拆迁手续,甲方在银行设立专户,提供资金垫付乙方拆迁费用,拆迁完成后,双方按实际拆迁进行决算。

2000年8月1日,开封市拆迁管理管理处批复同意通用机械委托开封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对新门关街X-X号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2000年8月3日,开封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向通用机械发放了拆许字(200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000年8月25日,二建房产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根据2000年3月24日我公司与通用机械达成的协议,通用机械同意我公司延用通用机械申报市计委并已结转的两栋商住楼的立项手续。根据市建设统一规划,该项目需拆迁厂东墙外14户临街营业房。按拆迁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甲方一栏仍由立项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为此,我公司承诺,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开封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拆迁安置完毕后于2000年10月22日进行了决算,其中原地安置底层营业户10间(安置房由二建房产公司无偿提供),面积467.04平方米,安置房商品价值与被拆迁户实际所交房款差额及二建房产公司垫付现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书、协议书、批复、承诺书、决算表、决算说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通用机械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的开发建设新通花园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作为23.6亩组成部分的三层办公楼、101仓库及道路占压的土地仍由通用机械使用,根据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和第(x)号房地产权证界定的面积,通用机械提供给二建房产公司的土地实际只有21.753亩,据此,通用机械比双方协议约定的少提供土地1.847亩。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和公平原则,减少部分的土地价款应当相应减少。根据双方关于通用机械提供23.6亩土地,二建房产公司付款900万元之约定,每亩土地及附属物补偿金应为x.93元,1.847亩土地的补偿金就是x.40元,该部分款项应从900万元中扣除。

2000年3月24日通用机械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23.6亩土地并不包括14户临街营业房占压面积,但建设第一期两栋商住楼必须对14户临街营业房进行拆迁。2000年3月24日通用机械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仅约定通用机械负责对前边办公楼和澡塘的拆除工作,对14户临街营业房由谁负责拆迁并无约定。由于二建房产公司是延用通用机械的立项手续建设第一期两栋商住楼,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二建房产公司而非通用机械,因此,承担x元拆迁补偿费用的应为二建房产公司。2000年7月15日,二建房产公司与通用机械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二建房产公司垫付,双方最终决算,但2000年8月25日的承诺已经否定了该《补充协议》。因此,二建房产公司关于其垫付的x元拆迁补偿费应抵扣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众生公司依照其与二建房产公司签订的新通花园项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全额支付给了二建房产公司,并超出合同约定多给了x.34元。通用机械请求众生公司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通用机械的诉讼请求增加了欠款利息,但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间,通用机械未缴纳诉讼费用,因此,对于利息部分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二建房产公司应付款为x元—x.40元-x.17元=x.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建房产公司向通用机械支付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金x.43元;

二、驳回通用机械对二建房产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通用机械对众生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二建房产公司承担7610元,通用机械承担9020元。财产保全费7520元,由二建房产公司承担(二建房产公司应承担部分,已由通用机械垫付,二建房产公司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通用机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刘民建

审判员鲍焕英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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