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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7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3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遐、宣桂芙、代理检察员万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XX于2008年伙同本单位会计贾XX数次从其单位小账支出公款x元供个人花销,其中:2008年3月12日,邓XX和贾XX各自办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共花费支出4100元;2008年9月6日,邓XX去郑州学习时买衣服花费支出2000元;2008年10月10日邓XX过生日时,贾XX从帐上支出2000元;2008年10月13日邓XX和贾XX各买一台电脑共花费9000元;2008年10月14日,邓XX买化妆品支出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XX所得的x元赃款已退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小账复印件、照片、被告人邓XX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邓XX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XX于2008年伙同本单位会计贾XX数次从其单位小账支出公款x元供个人花销,其中:2008年3月12日,邓XX和贾XX各自办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共花费支出4100元;2008年9月6日,邓XX去郑州学习时买衣服花费支出2000元;2008年10月10日邓XX过生日时,贾XX从帐上支出2000元;2008年10月13日邓XX和贾XX各买一台电脑共花费9000元;2008年10月14日,邓XX买化妆品支出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XX所得的x元赃款已退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XX供述其于2008年同本单位会计贾XX数次从其单位小帐分五次支出公款x元供个人花销与证人贾XX的证言相一致,且能够相印证。

2、证人贾XX证言与被告人邓XX供述相一致。

3、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幼儿园小帐复印件证实其小帐金额收支情况。

4、城关中心学校证明:邓XX,女,现年41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学一级教师,中共党员,自2005年-2009年7月任XXXX幼儿园园长。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邓XX案件x元。

6、郾城区XXXX局局长吕XX的证明:2008年12月初的一天,邓XX来到我办公室汇报其工作情况,她在汇报了近年来取得成绩后,也向我汇报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说到有人张贴其小纸报等情况。她请求组织上帮助解决问题,临走时留下一份汇报材料,我随将邓XX的材料交给局纪检监察室的同志,明确要求与XXXX学校结合,予以妥善处理。

7、郾城区XXXX局情况反映:主要证实2008年12月份邓XX主动向郾城区XXXX局吕XX局长汇报自己干园长三年来的工作,思想情况,在工作上取得成绩的同时,经济上存在一些问题,要求组织上帮助解决。

8、邓XX工作汇报,证明自己2008年3月份和会计贾XX各办理了一个驾照花公款4100元,9月份去郑州学习用公款买衣服花2000元,10月份过生日贾XX送2000元(公款),买一套化妆品用公款1500元(贾XX送)及园内收支情况汇报。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XX园园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x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XX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邓XX犯罪前曾对自己的经济问题向郾城区XXXX局负责人汇报,汇报中涉案款9600元。公诉机关认可自首,建议法院酌情处罚。鉴于被告人邓XX在案发前主动向其上级单位汇报自己的经济问题,系自首,且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自己贪污公款,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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