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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发文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光辉、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相识,同年9月27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儿李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斗架,一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向原告写了保证书,原告便撤回了离婚诉讼。在原告撤诉之后的半年里,被告较之以前有过之而无不及,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3)双方婚前财产各归己有。

被告辩称:(1)被告李XX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李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相识,同年9月27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李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斗架,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且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以后不再与原告生气等内容保证书,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2009年9月28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再查:原告在被告处即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没有取得责任田。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婚生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由自己承担,并放弃婚前、婚后财产。被告称婚生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也由自己承担,庭审中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x元,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庭后明确表示债务不让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斗架属实,原告于2009年2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做工作撤诉后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儿李X抚养问题,因李X现在只有3岁,且是一个女孩,为了其以后健康成长由其母亲即本案原告抚养更为有利,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女儿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故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及庭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婚前及婚后财产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x元,并要求各自承担一半债务,庭后,被告明确表示债务不让原告承担,故本案中也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X随原告赵XX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赵XX承担。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发文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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