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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乐互联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凯公司与网乐互联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双方于2007年7月31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以及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中凯公司支付网乐互联公司人民币十三万元(已支付);

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由网乐互联公司承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中凯公司承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中凯公司承担(已交纳)。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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