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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路。

委托代理人苏XX,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路。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与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喜欢打牌赌博,不顾家务。2010年1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戴X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1月20日在临湘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戴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戴XX。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装修(价值3000元),厨房一间,冰箱一台,空调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套,四高组家具一套,13克金项链一条,2克金戒指两个,2克金耳环一对,位于浙江省慈溪市X镇农贸市场的酒坊一个(价值x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湘支公司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保险费x元。共同债权有:赵x元,陈x元,何x元,张x元,何x元。共同债务有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X与被告戴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戴XX、婚生子戴XX由被告戴XX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

三、共同财产分割:四高组家具一套,13克金项链一条,2克金戒指两个,2克金耳环一对归原告何XX所有,房屋的装修价值3000元,厨房一间,冰箱一台,空调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套,位于浙江省慈溪市X镇农贸市场的酒坊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湘支公司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保险费x元归被告戴XX所有;

四、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权中赵x元,何x元,张x元,何x元,共计x元归原告何XX享有,陈x元归被告戴XX享有。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戴XX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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