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2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邹某,湖南同升(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2010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2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立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某艳、徐霞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黄某芬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邹某、被告人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郭某、彭某某在湘潭市板塘铺四海网吧商量决定,准备合伙购买毒品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贩卖毒品所得利润按六四分成(郭某占六、彭某某占四)。当日,被告人郭某从一个叫“鑫妹子”(在逃)的人手中花2000元购得24克毒品K粉,将毒品分包后,并将毒品进行贩卖。

1、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郭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佳帝宾馆附近将两包毒品K粉(每包约0.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左某、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网络四海网吧附近将约0.7的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3、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网络四海网吧附近将0.5390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010年12月20日,湘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东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当场查获被告人彭某某随身携带被分成24小包的白色晶体16.6304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彭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0年12月18日贩卖毒品给左某、朱某某,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天其与左某、朱某某一起分食毒品。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其于2010年12月18日没有贩毒给邓某某。辩护人陈某某、邹某辩称被告人郭某贩卖少量毒品,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郭某、彭某某在湘潭市板塘铺四海网吧商量决定,准备合伙购买毒品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贩卖毒品所得利润按六四分成(郭某占六、彭某某占四)。当日,被告人郭某从一个叫“鑫妹子”(在逃)的人手中花2000元购得24克毒品K粉,将毒品分包后,并将毒品进行贩卖。

1、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郭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佳帝宾馆附近将两包毒品K粉(每包约0.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左某、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网络四海网吧附近将约0.7的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3、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网络四海网吧附近将0.5390克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010年12月20日,湘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东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当场查获被告人彭某某随身携带被分成24小包的白色晶体16.6304克。

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收缴收据,证实扣缴被告人彭某某毒品数量的事实;2、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收缴毒品的成分与重量;3、吸毒人员左某、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4、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事实;5、两被告人的供述、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彭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彭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观点,本院不予以支持。因为被告人郭某、彭某某贩卖的毒品系氯胺酮,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很少,折算为海洛因不足1克,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陈某某、邹某辩称被告人郭某贩卖少量毒品,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彭某某辩称于2010年12月18日没有贩毒给左某、朱某某、邓某某的观点,经查,与证人左某、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不符,也与两被告人的供述不符,故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立胜

审判员彭某艳

审判员徐霞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