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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运舞台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马艺道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通运舞台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郁有镇,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马艺道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五条X号(住宅)楼X室。

原告北京通运舞台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舞台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马艺道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艺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有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阮健、郭强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运舞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委托代理人郁有镇到庭参加了诉讼。天马艺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通运舞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6日,通运舞台公司与天马艺道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天马艺道公司委托通运舞台公司负责2007年11月3日中国国际时装周东北虎皮草舞台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通运舞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天马艺道公司尚欠6万元尾款未付。通运舞台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天马艺道公司给付工程款6万元和违约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马艺道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通运舞台公司(乙方)与天马艺道公司(甲方)签订订货会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2007年11月3日中国国际时装周的东北虎皮草舞台施工工作。时间为2007年11月3日,地点为北京饭店金色大厅,验收日期为2007年11月3日。甲方的施工形式为铁架木型搭装。乙方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纸,于2007年11月3日按质按量完成。工程费用为12万元,预付50%款,即6万元,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6万元。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若甲方一个月后仍不能支付工程款,则从应付工程款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总款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合同仲裁,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协议总额的50%以下进行经济赔偿。

合同签订后,通运舞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天马艺道公司未支付6万元尾款。

上述事实,有订货会制作合同、照片、简报评论及通运舞台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通运舞台公司与天马艺道公司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通运舞台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天马艺道公司理应支付款项。天马艺道公司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通运舞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通运舞台公司要求天马艺道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天马艺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做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马艺道展览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通运舞台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北京天马艺道展览有限公司偿付北京通运舞台展示有限公司违约金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北京天马艺道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阮健

代理审判员郭强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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