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叶县司法局城关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6月生一男孩,取名张振标。生孩子时,被告也没有回来,现在我患有乳腺疾病,被告对我不管不问,有时因家务事,被告还对我进行打骂,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振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元。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4、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x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属实,我也同意给原告看病,我认为我们平时没啥矛盾,平时就没有打过她,我也不知道她到底因为啥起诉和我离婚。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下半年在外务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4月2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振标,2009年正月份,原告以被告不给其钱看病为由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培养,婚姻关系是依靠双方来维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男孩,平时生活中夫妻双方争吵只是一些家庭琐事,并无根本上的利害冲突,被告一直表示同意拿钱给原告看病,多关心照顾原告。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完全有和好可能,双方应注意沟通和理解,多作自我批评,不要相互指责,珍惜自己的婚姻,呵护自己的婚姻,为营造美满的婚姻,双方都需要努力,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不可弥合的地步,鉴于双方目前的状况,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贡恩法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