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陕西省紫阳县人,初识字,住(略),居民。2009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1990年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方甲,检察员黄某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3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王某某停靠在紫阳县城老粮贸菜市X街道边上的“花池”牌电动正三轮车盗走,当天转卖给紫阳县X镇X组村民蔡某戊,获赃款1000元。

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帅康电器”商店老板秦某乙停靠在老粮贸菜市X街道边上的“花池”牌人力三轮车盗走,随即被车主发现,后在被告人周某某骑车逃跑过程中被车主雇请的民工当场抓获。

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帅康电器”商店老板秦某乙停靠在老粮贸菜市X街道边上的“花池”牌人力三轮车盗走,后在周某某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当场抓获。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红旗百货”商店老板刘某丙停靠在“红旗百货”商店门口街道边上的“花池”牌人力三轮车盗走,当天转卖给紫阳县X镇钟鼓湾废品收购站老板徐某某,获赃款100.00元整。

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魏某商行”老板魏某某停靠在商行门口街道边上的“花池”牌人力三轮车盗走,魏某某随即发现被盗经四处查找,后在钟鼓湾废品收购站门口将等候销赃的周某某抓获并收回了三轮车。

2008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闵航商店”老板林某停靠在自己商店门口街道边上的“玉元”牌人力三轮车盗走,林某随即发现被盗,后在周某某骑三轮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抓获并收回了三轮车。

2008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先将紫阳县X路“华帝专卖店”老板秦某丁停靠在自己店门口街道边上的两辆“花池”牌人力三轮车中的一辆盗走,在转移三轮车过程中与县城内“皇明太阳能”专卖店店主停靠在家门前的摩托车相撞,因被告人无钱修理,店主遂将三轮车扣押,被告人周某某见未达目的,当即返回“华帝专卖店”门口将秦某丁的另一辆三轮车盗走。随后被害人发现被盗,经查找,在县X路老县运司对面废品收购站将正准备销赃的周某某抓获并收回三轮车,秦某丁回家后,用钱将被周某某先前盗窃的那辆三轮车从“皇明太阳能专卖店”赎回。

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华帝专卖店”老板秦某丁停靠在自己店门口街道边上的“花池”牌人力三轮车盗走,随后被害人发现被盗,在周某某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受害人当场抓获并收回三轮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行窃,先后盗取三轮车九辆,总价值为651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检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王某某停靠在紫阳县城老粮贸菜市场门口的“花池”牌价值2397元的电动正三轮车盗走,当天转卖给紫阳县X镇X组村民蔡某戊,获赃款1000元,被其挥霍。其被盗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王某某。

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帅康电器”商店老板秦某乙停靠在老粮贸菜市场大门口的“花池”牌价值56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在被告人周某某骑车逃跑过程中被车主雇请的民工当场发现抓获。

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帅康电器”商店老板秦某乙停靠在老粮贸菜市场大门口的“花池”牌价值55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在周某某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当场抓获。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红旗百货”商店老板刘某丙停靠在其商店门口街道边上的“花池”牌价值385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当天转卖给紫阳县X镇钟鼓湾废品收购站老板徐某某,获赃款100.00元整。

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魏某商行”老板魏某某停靠在其商行门口“花池”牌价值574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魏某某随即发现被盗后,即在钟鼓湾废品收购站门口查找时将等候销赃的周某某抓获并收回了三轮车。

2008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闵航商店”老板林某停靠在其商店门口“玉元”牌价值448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林某随发现其车被盗,在周某某骑三轮车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并收回了三轮车。

2008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先将紫阳县X路“华帝专卖店”老板秦某丁停靠在商店门口两辆“花池”牌价值329元的人力三轮车中的一辆盗走,在转移三轮车过程中与县城内“皇明太阳能”专卖店店主停靠在家门前的摩托车相撞,因被告人无钱修理,店主遂将三轮车扣押。被告人周某某当即返回“华帝专卖店”门口将秦某丁的另一辆价值637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被害人发现其车被盗,在县X路老县运司对面废品收购站查找到正准备销赃的周某某,将三轮车收回。秦某丁回家后,将被告人周某某扣押在“皇明太阳能专卖店”另一辆三轮车赎回。

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周某某将紫阳县X路“华帝专卖店”老板秦某丁停靠在自己店门口的“花池”牌价值63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在周某某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受害人当场发现并收回三轮车。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1990年因故意杀人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受害人王某某电动三轮车被盗后于2009年6月3日12时向城关刑警队报案登记。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08年3月27日下午2时许,我在紫府路上背背篓到处转,转到粮贸菜市场大门口时看到一辆带电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我见周某没有人,便将这辆三轮车推着就朝向阳方向走,想找个废品收购站把三轮车卖掉,走到桑树沟桥的一座新桥旁边的一个商店门口停下,我到商店里买点散酒喝,我就问店老板买不买三轮车,老板就出来看了一下三轮车问我卖多少钱,我说二千,他说贵了,并问我车是谁的,我说是从我朋友那里买的,想卖了攒点钱,他也就没问别的了,后来他跟我讨价还价1千卖给他,我想了一下就卖给他了,我拿着现金就到街上买了些粮食,菜和两套衣服等把钱用了。

2008年5月份,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在下午的时候,我走到县计生站对面那里,看到有家店面门口的街边上停了辆人力三轮车,我就推着三轮车往三岔路口方向走,没推出多远就被那家人抓住了,问我为什么偷他们家的三轮车,我说我酒喝醉了,连声说对不起,那个人也没说什么把车骑回去了。

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街上转游,走到紫府路中段县一中对面,见街道边上放着一辆人力三轮车没有上锁,我推车就走到了钟鼓湾废品收购站,就想把车卖了,我将车停放在废品收购站门口,等老板回来,正在等的时候,过来了一个年纪大的男子,也不跟我说话便推着三轮车就走,我一看可能是车主,我就没吭气,让他把三轮车推走了。

2008年12月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紫府路紫阳一中斜对面附近的街边上偷了一辆三轮车推到钟鼓湾一个废品收购站找到收购站老板,我问他三轮车能卖多少钱,他说一百元,我想了下就卖给他了,我拿着钱到街上买衣服和吃的就用完了。还有一次是2008年11到12月份,也是在紫阳一中斜对面盗窃了一辆三轮车,刚推走没多远就被人抓住了,2008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转到紫府路县公安局坎上一家卖煤气的商店前把一辆三轮车盗走,推到“黄某太阳能”专卖店时与门前的摩托车相撞,因我无钱修车,店主将三轮车扣押,让我拿150元的修理费再取三轮车,于是我又回到原来商店门口前将另一辆三轮车也盗走了,我将三轮车推到老县运司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卖的时候,车主赶到问我要车,争了一会儿,我见车主闹的厉害有点害怕就将三轮车还给他了。我先后盗取三轮车九次,两次将车卖了收赃款1100元我都花了,其它几次盗走的三轮车都被车主抓获并收回了三轮车。

3、受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27日下午1时许我去老粮贸市场里我们家的店面,把电动三轮车停靠在菜市场大门口(县计生站对面),因车上什么也没有放,离店面也很近而且随时要用车,所以我就没有锁车,等到下午2点30时左右我出来用车的时候发现车不见了。我2009年6月3日上午8时许我在黄某小区之间的位置就发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很像我家去年丢失的那辆,我就将车朝菜市场里面推,想锁起来看谁来推这辆车。这是市场里出来一男子阻止我推车并问我“这是我的车,把车朝哪儿推”我们争了一会儿,他就承认这个车是他从一个背背篓打小工的人那里买的,于是我就看着车,他就去找那个当时卖车的人对质,中午12时许他把卖车的人找到了,三个人对质时就争吵起来了,刚好旁边有一位公安干警在旁也了解到的案情,看我们争的厉害,请我们到派出所说清楚,这样我就拉着他们两个人一起报案了。

4、受害人秦某乙陈述证实:大概是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早上10点多,我店里(帅康电器)马路对面的县计生局里玩,看到一个背背篓的把背篓朝停放在店外的三轮车上一放,骑上车就向三岔路口方向骑,我急忙回店里问员工刘某己三轮车借人没有,他说没有,我赶紧让刘某己去追,过了一会儿,刘某己就把车推回来了,后来我就注意到这个偷车的人,2009年1月上旬的一天那个偷车人又来到我店门口将一辆三轮车推走,被我当场抓住,我问他你把车朝哪儿推他说对不起,我喝醉了,然后我让他把车推回店里我就把他放了。

5、受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2008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紫府路中段开的红旗百货店门口停靠的一辆绿色“花池”牌人力三轮车,在晚上八时发现三轮车不见了,我在城内找了一二个小时都没有找到,在2009年2月份我弟弟打电话说他在钟鼓湾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发现了一辆三轮车是我丢的,我们就坐车到收购站看那车,结果是我丢失的车,我们要推走老板不让,店老板说他是从一个背背篓的手里花100元买的,不能给,我说要报警,他一听说了要报警便说不让报警,他可以把车还给我,所以今天我到你们派出所来就是把丢失三轮车的事给你们说一下。

6、受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我停放在我们店里的一辆浅绿色“花池”牌三轮车不见了。我就出门去寻找,想着被盗窃了的话我就直接去几个废品收购站去找找看,结果就在钟鼓湾一个废品收购站发现了我被盗窃的三轮车,而且车旁边有一个中年男子在收购站门前等老板开门,还喝着啤酒,我二话没说上去就去推我的车,他一看我来推车子也就不敢说话,我就把车子推回了商店。

7、受害人林某陈述证实:2008年11月下旬的一天5点多,天稍微有点黑,我停靠店外“闵航百货店”门口人力三轮车不见了,外面过路的人给我说三轮车被一个背背篓的人推跑了,结果看到一个背背篓的人推着我的三轮车正朝广场方向推。我赶紧去追,追上了拦住他问你为什么偷我的三轮车,那个中年男子就说他喝醉了,我一看他是个背背篓的就没再说什么就直接把三轮车推回来了。

8、受害人秦某丁陈述证实:我在紫府路酒店处三岔路口开了华帝电器专卖店,一共有两辆三轮车,从2008年7月的中旬至下旬,分别被盗窃过三次,都是一个背背篓的中年男子盗窃的,事后发现抓住将车追回,另外两次是在同一天不同的时间里,上午他盗走的三轮车推着走到一家皇明太阳能专卖店时将门前的摩托车给撞了,让他修理没有钱,店主就把三轮车给扣了,我找车的时候才发现了车停在皇明店,问明情况后我给了100元钱的修理费,才把三轮车推回。

9、证人蔡某戊证实:2008年2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个中年男子推着电动三轮车从商店门口过,他是从县城方向往桑树沟大桥方向走,在我商店里那人买了一瓶啤酒喝,他三轮车上放着一个背篓,他说他是收废品的,他不会骑三轮车,想把车卖了,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说2000元,我和他还价给他1千元,他不答应就推着车子走了一丈多远,他又推车子回来给我说就一千元钱卖给我,我给了他1千元钱,2009年6月3日中午我骑该车到城里市场买菜被一个姓王某将我三轮车推走,并称该车是她的,发生争执后她报了案,我也将那个背背篓的人找到了(卖车人),都叫到派出所才解决这个事情。

10、证人刘某己证实:我是在“帅康电器”务工人员,自2008年5月下旬至2009年元月中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店内的三轮车曾两次被盗都被我们当场发现,将被盗的人力三轮车追了回来,这人我认识他经常在街上背背篓,是高桥人,年龄有40左右头有些秃顶。

11、证人刘某庚证实:我哥哥刘某丙在2008年12月份一辆三轮车被盗窃他给我说帮他找,09年2月10日中午我路过钟鼓湾废品收购站时发现有一辆三轮车很像刘某丙丢失的车子,我打电话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他,就和他一块到废品店问老板,老板说他从一个背背篓的人花了100元钱买的,我们要报警他不让报,我们把车推走了。

12、证人徐某某证实:我是在钟鼓湾经营废品收购的个体户,大约在2008年12月份,一个背背篓中年男子推着人力三轮车到店里对我说:我给人家做了三天活,用这个三轮车给我抵的工钱,我看了下车比较旧,并对他说你这个车到底是那里来的,不能害我,他说不会,我说给你100元,如果车没有问题,半个月以后给钱,他当时让我给他找20元我不同意,他也没办法,三轮车停在我这里后他就走了。过半个月那人来取钱我就给他100元钱。到09年2月份有两个四川人来到我这里找我说三轮车是他的并称要报警,我没让他们报警就把车让他们推走了。

13、证人袁某某证实:我是在河堤路X路口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户。大约在2008年7月一天,一个背背篓的人推着一辆三轮车到我这里来卖,他说他是毛坝的做药材生意的想把三轮车卖了,正说着另一个男子就到我这里来找三轮车,卖车的人不承认三轮车是偷来的,店主说让他骑上去试一下就知道结果,卖车人骑的不怎么样,有点说不过去,他见车主闹得厉害,就让人家把三轮车拿走了。

14、现场勘查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到现场指认盗窃现场确认有,一位于帅康电器店铺门口;二位于红旗百货店门口;三位于魏某商行门口;四位于闵航商店门口;五位于环城路华帝专卖店门口。

15、扣押笔录证实:2009年6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蔡某戊手中扣押“花池”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1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6月20日王某某从公安机关已将盗窃电动正三轮车领回。

18、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的9辆三轮车,“花池”牌电动三轮车辆1辆,“花池”牌人力三轮车7辆,“玉元”牌人力三轮车1辆,经鉴定总价值6510元。

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所有受害人对被告人照片及车辆的辨认,能确定被告人就是周某某及车辆是被告人周某某所盗窃的车辆。

20、陕西省崔家沟监狱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于1990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产,先后盗走三轮车九辆,总价值为6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虽然在侦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但所获赃款已被挥霍,且属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又属多次盗窃,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具有从重的情节。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2009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恒峰

审判员寇德强

人民陪审员吴秀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红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