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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12月9日被洛阳市p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0年6月2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朝伟、晁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某在洛阳市,乘坐洛阳市联运出租车公司刘某某(女)驾驶的雪铁龙出租车(豫x)返回孟州市,在孟州市停车后,见到刘手里拿有一沓钱,即产生抢其钱财念头。后以找人为由,来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南贺庄村崔某某家借铁锤一把,带至车上,次日凌晨3时许,将刘骗至温县X镇X村东土路上,在车内持铁锤击打刘头部,刘受伤下车后,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该车逃离现场,车上有三星牌手机一部,现金295元,被告人郝某某驾车逃至焦温高速路口时,被设卡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被抢财物全部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经估价,雪铁龙轿车价值x元,三星牌手机价值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某陈述;温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郝某某辩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崔某某、王某某证言;作案工作铁锤一把;温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及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9年2月10日至17日,被告人郝某某在(略)郝某某家,盗走赵某某“贝斯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80元;在南庄镇X村宋某某家,盗走宋衣服口袋内现金435元及“金鹏”手机一部,手机价值330元。

案发后,电动车、手机被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赵某某、宋某某陈述;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证言;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及赃物照片;郝某某辩认作案地点笔录;温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9年2月至3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张厚村,以外出办事为由,将刘某某红色嘉陵摩托车一辆骗走后卖掉,价值790元;在温县兴泰搬运站,以上街购物为由,将朱某某“赛克”牌电动车一辆骗走后卖掉,价值2580元;在孟州市X街上,将刘某某“祥龙”牌电动车骗走后卖掉,价值2550元。

案发后,嘉陵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陈述;张某某、杨某某证言;郝某某辩认作案地点笔录;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及赃车照片;温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证据还有,郝某某前科犯罪判决书;洛阳市监狱证明;抓获证明。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抢劫1次,价值x元,盗窃2次,价值1845元;诈骗3次,价值59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编造谎言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郝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盗窃犯罪属情节严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铁锤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圣玉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樊国迎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新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仅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这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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