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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XX公司员工,住(略)。现住娘家X街道办X村。

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凌X天燃气公司员工,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王XX于2011年9月24日起诉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2.5万元;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房屋及宅基地赔偿款;归还原告及孩子的生活日常用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儿由女方抚养,彼此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可随时探视孩子。共同财产x元,双方各分得x元,再无其他争议。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同日,原被告在杨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吴某某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X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x元(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再无争议。

诉讼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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