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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因起诉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胡某因起诉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胡某申请再审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劳动者因此与企业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省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可以自主确定在其内部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表现。企业职工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不同与企业发生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申请人要求企业补发差额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等,是因企业内部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造成的,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胡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胡某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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