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禹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64年。

原告张某乙,男,生于1988年。

原告张某丙,女,生于1990年。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男,河南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禹州市人民医院医患关系促进步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禹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滑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段风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华彩于2009年2月17日因右上腹无诱因疼痛伴有恶心、呕吐到被告处检查,B超报告提示王华彩胆囊管结石、右肾结石。2月18日住院,被告在没有进一步检查确认的情况下,就于20日盲目手术摘除胆囊,事后病理检查认定胆囊管内没有结石。王华彩于2月24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后患者的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更加严重,很快就出现全身黄某的情况,不得已3月10日又到被告处求治。被告做了一次彩超检查,提示1、左肝管结石。2、肝内低回升团块,经治疗没有什么效果,被告告知患者转院,此次住院4天。患者转到河南省肿瘤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被确诊为肝低分化腺癌,并阻塞性黄某。但此时患者王花彩的病情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医生说已经失去手术去除病灶的机会,在省肿瘤医院只是做了姑息性手术,以缓解病情。但患者王花彩却在2个月的时间内从一个身体非常结实的人变成了危重病患者,并于2009年8月7日死亡。被告的误诊、延误病情、错误手术的伤害,加重了原发病,加快了患者死亡,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48元。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甲之妻王花彩于2009年2月17日因腹部疼痛住进我院治疗,经检查,胆囊管结石。同年2月20日手术切除胆囊。经病理检测,胆囊内有泥沙样结石,王花彩之死系肝癌所致,经医疗事故鉴定我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她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户口本、身份证,王花彩死亡证明,证明原告身份适格;2、王花彩两次住院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之妻王花彩在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3、医疗费用清单和新农合报销单、交通费票据,证明王花彩在被告处花费医疗费和往返交通费情况;4、许昌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失,王花彩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临床学资料一份,证明B超检查胆囊结石准确率为96%,而非100%。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身认为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

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张某甲与王华彩系夫妻关系,二人婚生一子张某乙,一女张某丙。王华彩于2009年2月17日因右上腹无诱因疼痛伴有恶心、呕吐到被告处检查,B超提示胆囊管结石4.3×1.3、右肾结石。2月18日入院治疗,2009年2月20日行胆囊摘除术,事后病理检查认定胆囊内有泥沙样结石,壁厚0.1厘米,内壁光滑。术后王华彩于2月24日出院,住院7天,花医疗费5008.35元。王华彩出院后出现全身黄某的情况,同年3月10日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彩超检查提示:1、左肝管结石。2、肝内低回声团块。3、胆囊窝积液。住院4天,花医疗费1553.69元。2009年3月13日转到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诊断为肝低分化腺癌,并阻塞性黄某。2009年8月7日死亡,支付交通费302元。审理中,禹州市人民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9月29日经许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禹州市人民医院在王花彩术前B超检查,对胆囊结石的定位定性不准确;术前检查不完善,肝功能明显异常,未进一步查明原因,手术尚显仓促;术中发现与B超不符合时应中转开腹进一步检查,院方存在过失行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肝低分化腺癌,与以上过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另查,河南省从事农、牧业年职工工资平均为9534元(每天平均26元)。

本院认为:被告禹州市人民医在诊断、医治患者王华彩病情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给患者及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应承担王华彩在被告处两次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6562.04元、误工费286元(26元×11天)、护理费286元(26元×11天)、营养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交通费302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04元。王华彩的死亡与被告的过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禹州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50元,由原告承担1808元,被告承担242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孟德坡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