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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

你们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2008)商立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对申诉人做出的有罪判决,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2、两审采取变通办法定罪量刑,不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3、两判以反映的问题经过核实就不得再反映为定罪前提推断,显然过于随意和主观。4、两审判决缺乏可靠充分的证据。5、本案从侦到诉再到判属于地方权力干预的结果。6、两审判决不符合中央精神,更不利于维护稳定大局。望再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改判无罪,给申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2、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3、终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犯罪错误。4、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依法再审。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申诉人不存在犯罪故意。2、从客观方面看,不符合此罪的法定条件。因此,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是正确的。原审查明,你们伙同李某安以2000年睢县X组查实的原本村村干部违纪金额与他们认定的不符、对党员处理不到位为由,赴市、省、京多次上访。2006年7月份由睢县X组成专案组,多次组织召开了由上访人员参加的现场办公会,对2000年的调查报告进行了认定,认为调查报告的内容实事求是,对原村两委干部的处理符合规定。李某某等人于2006年8月29日同意认定调查结果并在认同书上签字,后又反悔并提出新要求,无理纠缠县乡领导,以报销上访路费和材料费用等为由,强行向乡政府索要自己认为的原村干部的违纪款x元。为达到目的,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伙同李某安四人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提出让睢县X乡党委书记到北京现场答复要求,否则不予返回。县乡两级机关得知李某某等人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立即抽调专门人员前往北京接访。李某某等人在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留置盘问并予以告诫。

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由相关部门调查并作出处理,李某某等人同意调查结果并在认同书上签字,后又反悔并提出无理要求。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以此向地方政府施压,强行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等人以其本人是否满意作为评价标准是错误的,其以只要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可不听劝告到处上访、重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你们称所反映的问题未解决、系合法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刑事再审立案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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