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4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2日晚上11时许,贺××(另案处理)因琐事欲报复张××,遂雇佣被告人李××、王×、李××、杨××(三人另案处理)、王××(已判)酒后窜至石佛寺镇玉雕湾西区张××门前,将张驾驶的汽车砸坏,并将张××腿部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损伤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2日晚上11时许,贺××(另案处理)因琐事欲报复张××,遂雇佣被告人李××、王×、李××、杨××(三人另案处理)、王××(已判)酒后窜至石佛寺镇玉雕湾西区张××门前,将张驾驶的汽车砸坏,并将张××腿部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张××获赔偿款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贺××、李××、王××供述,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姜××、张×、赵××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协议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在案证实。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正武

代理审判员陈立志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