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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超强奸、徇私枉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超:

你因强奸、徇私枉法一案,不服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强奸是两年前你当派出所长时的事,认定强奸没有证据,你的口供是胡编的。2、关于徇私枉法,你为程某飞提供取保候审的担保,刑警队说他是你的亲属,取保候审期间,刑警队一直没有找过程某飞,也未通知你,程某飞就出去打工了,就此事认定你犯徇私枉法罪,理由不足。请求洗清冤狱。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是正确的。原审查明,一、强奸罪。2003年9月15日(农历8月19日)晚,你伙同谷某、黄某强夫妇等人在新蔡某水利局施工院餐馆就餐后,你和谷某二人开着警车到新蔡某新汽车站南侧“俊杰旅馆”,将在该旅馆内找店老板赵某某的魏某甲强行拉上警车,并带至新蔡某顿岗乡派出所。你在该所住室内,采取威胁的手段将魏某甲强奸。二、徇私枉法罪。2002年8月23日,山西太原警方将新蔡某顿岗乡因涉嫌参与盗窃被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程某飞(程某虎)抓获。2002年9月5日,时任该乡派出所所长的你接新蔡某公安局的安排,派本所干警刘某某去太原将程某回新蔡。你明知程某在太原被警方抓获的情况下,接受程某人的吃请,让本所治安员马某戊一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一份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笔录。后你在刑警队为程某理了取保候审,并以亲属关系为程某担保人。致程某2002年9月10日取保脱离司法机关监控,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罚。

上述强奸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魏某甲陈述;谷某、赵某某、贾某、魏某乙、马某丙、王某、张某丁、闫某某等证人证言;新蔡某公安局枪支保管员苗业林、元守银有关你2003年枪支出入库的情况等证据证实,与你的供述相印证。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有吴中民、董某、崔某、刘某某、谷某、马某戊、王某、李某、杨某某、张某己、程某某等证人证实,有在逃人员信息表、批捕决定书、(1996)驻中法刑初字第136条刑事判决书佐证,与你的供述相互印证。

综上,本院认为,你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你明知程某飞是有罪的人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让其取保候审致使其未受刑事处罚,亦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某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刑事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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