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智某国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智某国: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少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该院(2007)周刑监字第X号驳回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被申诉人恶意陷害制造假证,请澄清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原审、二审和中级法院再审所使用的证据相互矛盾,依法不应采信。请求依法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6)商少刑初字第X号和周口市中级法院(2007)周少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是正确的。原审查明,被告人智某国曾与本村妇女贾某家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2006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智某国在胡同口处与贾某夫妇再次发生口角,并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智某国持菜刀将贾某某右手砍伤,贾某及其子智某顺、丈夫智某戊与智某国进行厮打。经周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口市中心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贾某右手虎口区的刀伤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拇指、食指功能,构成轻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智某国因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贾某受伤后在商水县创伤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共花医疗费1258元、鉴定费760元、评残鉴定费600元,共计2618元。贾某又经周口阳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综上,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贾某某陈述,有证人智某甲、智某乙、智某丙、史某、智某丁、智某戊的证言,并与你的供述相互印证。你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你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应予赔偿,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刑事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某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