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贾某某、杨某某侵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64岁,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男,67岁,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72岁,汉族。

王某某与贾某某、杨某某侵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2月6日作出(1998)豫法审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诉称,一审虚设原告、制造假案;二审纠错改判;但中院再审先开庭、再立案、后申诉,程序违法,并从王某某家划地主成分为理由,把房子判给贾某某;王某某申诉到省人大、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院仍强行维护原判。为此恳请对省高院x%X号判决书依法作出提审裁定。

被申诉人贾某某、杨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祥在土改前将房屋典当给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和,又经杨某和将房屋转典给贾某某的父亲贾某林。该房屋一直由贾某居住使用。王某某家中人陆续从陕西乾县返回原籍后,向贾某提出回赎房屋,贾某不同意,经当时的大队领导做工作,王某某支付给贾某林现金275元,住进三间上房。其余房屋仍由贾某居住使用。原审根据对土改前出典房屋的政策及双方协商后的居住状况事实,三间上房产权归王某某,其余房屋产权归贾某某的判决,符合本案历史实际和政策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申诉。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侵权 典当 房屋 某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