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再沟通和交流的余地。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上男方已无亲情和爱心,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之所以缺乏交流是因为被告的性格比较内向,加之有时候工作比较累,在家里不爱说话,但绝对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对小孩没有亲情和爱心。因为被告在外面所挣的钱全部都交给了家里。另外,被告对原告的生活方式和交际方式不认同,但被告采取的方式是尽量不争吵,保持沉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卓。近年来,因被告性格内向,双方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近几年来,虽然因双方之间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增强家庭责任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通过多沟通、多交流的方式,减少隔阂,增进感情,原、被告之间仍和有好之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吴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