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辛某某诉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某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原某,村委主任。

原某辛某某诉被告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平皋村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21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平皋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1999年5月,被告出资修建北平皋村委到黄某滩的水泥路,原某在被告处打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某工资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某催要,被告以各种形式抵账,偿还原某2万元,下余1万元未付。又经原某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某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万元。

原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999年6月13日被告北平皋村委出具的证明条,证明被告欠原某工资3万元,后陆续偿还2万元,下余1万元未付的事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证据分析与认定:由于被告放弃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某所举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某所举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某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北平皋村委欠原某工资,有被告出具的证明条为证,故原某要求被告偿还工资x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县X镇X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某辛某某工资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共计105元,由被告温县X镇X村委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