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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茂与上蔡某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德茂:

你因与上蔡某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的(2008)驻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理由是:1、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蔡某革命委员会的行为和后果,应由上蔡某人民政府承担。2、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3、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980年元月7日,经当时的上蔡某革命委员会作出上革发(1980)X号文《关于张德茂行政开除的批复》,给予你行政开除处分,并建议政法机关依法处理。1980年元月10日,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伤害罪批准逮捕。1981年5月5日,上蔡某公安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你释放。1997年12月19日,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实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为由,撤销x%上捕字第X号对你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你于1981年5月5日被释放,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虽然上蔡某检察院作出的撤销逮捕决定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但你的人身自由被侵犯并没有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故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你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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