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虎成,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巨龙蓬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晟运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建材机械厂厂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巨龙蓬盖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晟运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大巨龙蓬盖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晟运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牛艳玲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