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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修武县周某乡周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修武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修武县X乡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5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再审申请称,原一、二申认定2004年4月29日双方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了一次清算错误,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8422.55元。

再审被申请人修武县X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原系再审被申请人周某村委会班子成员。2001年5月30日及2003年12月15日王某某先后两次租赁本村村办企业,因合同未能履行,2004年4月29日,双方就未能履行合同产生的经济问题进行了结算,结算后,王某某给村委会出具x.29元欠条,并注明2004年10月1日还请,至此,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已经解决。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时提供的2008年2月1日、2008年3月7日由村委会相关人员的签字的条据,说明双方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纠纷未进行结算,也不能作为请求给付合同违约金的依据。故王某某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张柏芳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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