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诉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

被告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第一大道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7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万家丽与曲塘路交汇处东北角某号住房一套。合同约定了交付期限及条件、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并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条款》,该条款第8条约定,买受人以收到出卖人书面收楼通知的实际交房时间为办理交房手续时间,出卖人书面通知约定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交付房屋的通知(出卖人须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的交付条件)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自交付通知所指定的交接日的第二天视作出卖人完成该房屋的交付,买受人并应从该日起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08年12月23日,原告购买的房屋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出卖人)五方验收合格。2008年12月23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条件和期限交房,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没有违约,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从2011年1月1日起,减免原告郭某居住的山某号住房3年的物业管理费(以某小区当年的物管费标准计算);

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61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晓梅

人民陪审员范可鸣

人民陪审员郭某湘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