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路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赵某某房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路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赵某某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的房产纠纷,属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关于原审判决书认定的“书面协议”是赵某善与肖某国(路某某之三子)签订的,路某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肖某国未经路某某的授权委托,因此该协议应当无效。赵某善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已被汝州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侵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争议的房屋1951年确权在我祖父赵某宗名下。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县政府将房屋退给我家。申请人以此房未回赎为由强行搬入居住。1984年,在县信访局、县法院和城建局调解小组的主持下,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回赎腾房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均在协议上签名。协议当事人是肖某国而不是路某某,根本不需要路某某的签字。1990年,汝州市政府为我家颁发了土地证和房产证。汝政房决(2000)X号决定已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所撤销。原判处理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汝政房决(2000)X号《关于赵某善与路某某房产纠纷的处理决定》撤销了赵某善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但此决定已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平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赵某善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已恢复其效力。申请人要求对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依据赵某善的有效证件判令申请人腾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张柏芳

代理审判员金文鹏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彩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