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14日晚上8点左右,王某某与冯某在象河乡李木林铁矿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手打冯某某左脸,造成冯某左耳受伤。经鉴定,冯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构成轻伤。

另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王某某到泌阳县公安局下碑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2011年8月1日,王某某与冯某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冯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冯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及收款条、证人湛某某、豆某某、赵某某、燕某某、豆某某、许某甲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投案证明、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