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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县财政局与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宜良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宜经初字第67号

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宜经初字第X号

原告宜良县财政局。住所地:宜良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该局农财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良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昆明蓝星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住所地:宜良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良县财政局诉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25日受理,2000年8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放进行了审理。原告宜良县财政局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夏某某,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良县财政局诉称: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贷款(略)元,贷款由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担保,被告与我局双方约定贷款利息按月息7.2‰计算,贷款于1999年7月28日到期,逾期按日万分之六加收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我方为宜良县人民政府代扣了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曾向宜良县人民政府借的部分款项。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我局贷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偿还我局贷款本金(略)元及期内占用费(略)元,逾期占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被告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宜良县财政局实际只贷款(略)元,我方只承担(略)元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被告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辩称:我方的担保已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间,我局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宜良县财政局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借款申请,该证据证明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向宜良县财政局申请贷款(略)元的事实。

2、借款合同,该证据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3、借款借据。

4、收款通知,该证据证实宜良县财政局拨款(略)元给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一份收款回单。该证据证实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收到宜良县财政局贷款(略)元。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8年8月5日原告宜良县财政局与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宜良县财政局贷款50万元给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还款日期为1999年7月28日,月资金占用费率为7.2‰,若逾期不归还,按日加收万分之六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1998年8月5日,宜良县财政局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良县支行转款(略)元到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帐户,剩余款项未提供给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宜良县财政局与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认真履行,而合同签订后,原告宜良县财政局实际提供了贷款(略)元给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其所称为宜良县人民政府代扣款项的主张没有举证证实,因而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只应承担返还(略)元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民事责任。宜良县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为宜良县财政局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因而该担保行为无效,对此,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原告宜良县财政局本金(略)元及期内资金占用费(略).76元,逾期资金占用费(略).78元,合计(略).54元;

二、如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由被告宜良县X镇企业管理局清偿不能归还部分二分之一的款项;

三、驳回原告宜良县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昆明神宇通生物有限公司负担3832元,由原告宜良县财政局负担7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品洁

审判员赵自富

审判员官成富

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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