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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张某甲、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胡某某、第三人张某丙财产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张某甲之母。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99年8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张某甲之母。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陈某某公公。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陈某某婆婆。

委托代理人:胡某伟,漯河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丙,男,汉族,58岁。

案由:财产纠纷。

原告陈某某、张某甲、张某甲诉称:原告陈某某与张某甲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张某甲某在福建省福安市船厂打工期间,触电身亡,原、被告与用工方达成死亡赔偿协议,用工方一次性赔偿x元,赔偿款存入第三人张某丙的个人账户。后原、被告就赔偿款36万元达成处理协议书,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处理协议书”,判决赔偿金30万元归三原告所有,判令第三人张某丙协助履行返还赔偿金义务。

被告张某乙、胡某某辩称:资金处理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我拿着钱,儿媳不放心,她拿钱,我不放心,开会研究的,我千辛万苦将儿子拉扯大,30万元是养老钱、养孙子钱,没有儿媳的份儿。

第三人张某丙辩称:协议既然立起来,就不能撤销,只要双方协商好,我愿意协助分割,30万元是以我个人名义存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张某甲某与原告陈某某结婚,2008年8月19日张某甲某在福建省福安市船厂工作时触电身亡。经协商,用工方一次赔偿本案原、被告x元死亡赔偿金,支付张某甲某善后事宜费用后,下余x元,原、被告及见证人对该款达成:张某甲某36万元资金处理协议书,协议约定:1、36万元赔偿款全部属于张某甲、张某甲。2、张某乙夫妇养老费用由陈某某和张某乙的长子张某甲某负担。3、所有资金由张某丙代存。4、每月抚养费陈某某找张某丙取,但必须由张留德、郭跃民在场……。协议签定后,因资金使用原、被告发生纠纷,引起本诉。另查明:死亡赔偿金用于支付死者生前债务及原告母子生活开支,下余资金3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从死亡赔偿金中给付原告陈某某、张某甲16万元,陈某某、张某甲的个人生活用品(个人衣服、被褥)、缝纫机、竹床归陈某某、张某甲所有。房屋及其房内附属物及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张某甲随被告生活,其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应得份额由被告代为保管。第三人张某丙负有协助给付赔偿金的义务。

二、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承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签字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付然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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