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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3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3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杜某某和张小根、卢转运在焦作打工时相识,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为了骗取卢转运、张小根的钱,以让二人来封丘做木材生意为名,采取虚构封丘县X乡X村西地河沟旁的树木和封丘县X乡文岩渠西边河边上的树木自己已经买下等事实,以合伙出资为名骗取张小根现金共计x元,骗取卢转运现金共计4100元。之后,被告人杜某某让张小根、卢转运在河堤上等,以自己去叫人来伐树为名逃匿,赃款x元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居厢派出所证明,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武XX等证言,被害人张小根,卢转运的陈述及辩护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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