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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诉被告湖南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

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原告喻某诉被告湖南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喻某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的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喻某诉称,200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及安装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水暖器材,被告负责运输至长沙大学工地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x元。200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预付款x元,后该合同并未履行。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预付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因该合同并未履行,被告应将原告预付的款项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2008年7月份签订合同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开始组织安装,现在主机已经做好由于原告突然终止合同使得主机没有办法销售出去,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二、原、被告在为了退还预付款的问题协商了多次,原告出具了一份意见报告,我们公司领导也多次商量,根据我们的记载和批示原告是同意承担20%的违约金的,而且也并不是被告拖延而是要扣除违约金再退还。三、由于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来承担。所以基于以上三点,请求法院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原告喻某与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热水系统楼顶部分及室内热水主管的材料和安装,货款总额为x元。工程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之前安装调试完毕。付款方式:第一期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50%;第二期主机货到原告指定地点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2008年8月20日之前支付;第三期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第四期余款15%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008年7月16日原告喻某依约支付了预付款x元即合同总额的50%。在2008年8月20日之前原告以口头的方式通知被告暂缓合同直至后来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原告没有在2008年8月20日支付第二期货款。被告也没有将主机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

原告为证明其支付了预付款x元,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收据,被告也予以认可。

被告为证明原告的违约及由于原告的终止合同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庭审中提交了由原告喻某向被告写的一封信以及购买安装材料的《购销合同》、购买主机配件的《买卖合同》、组织安装的《长沙大学热泵热水系统安装协议》、购买水箱的《购销合同》。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对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信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四份合同都是在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后签订的,且提交的是复印件,无法证明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买卖及安装合同》、收据、信件、购买安装材料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长沙大学热泵热水系统安装协议》、购买水箱的《购销合同》、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喻某与被告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后由于客观原因在2008年8月20日前原告已通知被告终止履行合同,被告也认可暂缓直至合同终止履行的事实。鉴于本案合同已终止履行,原告支付的预付款被告理应返还。被告提交的与其他供货商在2008年8月20日之后签订的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确凿证明原告未履行合同给被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不履行合同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未提出反诉,因此,建议另案处理,本案不予裁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喻某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x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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