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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福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李德福要求复工问题的复查报告》(2003)23号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德福:

你因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X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李德福要求复工问题的复查报告》(2003)X号文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2007)郑行立复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3)X号文违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违法;该文认定你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不能复工的结论错误,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是侵权行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政策和法律,给你落实平反后的待遇等为由,向省委政法委反映情况,该委致函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共郑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李德福要求复工问题的复查报告》(2003)X号文,属于中共郑州市委、市政府责成成立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组作出的内部汇报文件,报告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文件并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可诉性。且该文作出的主体不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故原审驳回你对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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