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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商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我与张某某达成共同代理李春有(包括张某某)等十一人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双方约定申诉、上诉、执行完毕,按执行款的30支付代理费,我与张某某各得15。案件执行完毕后,张某某只给我x元,下欠x.24元没有给付,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仅得8160元是错误的。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某支付我应得的代理费。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该规定是对律师执业活动中作出的限制或禁止性的行业规定。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作为执业律师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李春有(包括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等十一人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收取代理费用,违反了该规定。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认定代理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代理审判员李建峰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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