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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卢某甲因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0-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玉民终字第272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玉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普永文,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2000)玉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卢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1996年期间卢某甲等三人参与陈某某以原玉溪市三建司一队六分队名义承建工程的施工,承建工程完工后其四人因工程款的处理产生纠纷。1999年4月14日,其四人在红塔区右所办事处企业办领导陈某才主持下经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即由陈某某于1999年12月31日前给付卢某甲等三人每人款(略)元,卢某甲等三人拉走原三建司一队六分队的财产于1999年5月31日前全部归属陈某某所有。后卢某甲将其拉走的财产部分归还陈某某,尚欠部分财产。同年5月29日卢某甲与陈某某结算后书面协议约定:卢某甲尚欠陈某某部分财产折价3000元与陈某某应给付其款(略)元相抵后,陈某某尚欠卢某甲款(略)元。后卢某甲多次向陈某某索要欠款未果,遂于2000年1月20日诉请陈某某偿还欠款(略)元。陈某某答辩以其与卢某甲等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受欺诈、胁迫所签而无效为由拒还款。二审诉讼中,卢某甲考虑陈某某的实际情况而变更其原诉讼请求为:要求陈某某偿还款(略)元。陈某某同意按卢某甲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陈某某于2000年6月30日前偿还卢某甲人民币(略)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卢某甲、陈某某各负担20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艳萍

代理审判员龚新柱

代理审判员范兴林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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