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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花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曾X,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乡X村X组。

原告刘X花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学军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应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决定由审判员刘学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爱玉、伍黎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8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不了解被告的实际情况,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怪异,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和毁坏财产。特别是2006年9月,被告无故纵火烧毁自己的房子,在白溪医院治疗期间,用刀追杀医生,殴打自己的母亲;无故将原告推入河中等。由于被告的原因,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保证,不得已于2007年农历正月外出打工至今,现双方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刘X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刘X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状况。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1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白溪婚姻登记点登记结婚。

3、证人刘X国(原、被告结婚介绍人)证言。证明原、被告结婚时,彩礼、嫁妆互有往来,具体数目已记不清楚。原、被告婚后吵过几次架,双方村里也调处过,最终还是没调好,现在女的在外打工,男的在家里。

4、证人刘X生(孟公镇X村支书)证言。证明被告婚后经常出现精神毛病,发病就打女方,女方只好跑回娘家,村里也为他们调解过,把女方送到男方,现在女方一直在外打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5、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检验报告单共三份。证明原告患有妇科疾病。

被告赵X未予答辩。

本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1、证人赵X中(被告之父)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太好,吵过架,三年前村干部调处过,双方现已分居一年多。被告以前精神方面有点毛病,现在已基本治好。

2、证人彭X芹(赵家村村主任)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算好,后来两个人吵架,原告跑回娘家,2007年村里为他们调处过。

因被告赵X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被告赵X精神方面好象有点病,但现在已经好了证据不能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发或调取的书证,证据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知情人证言,本院根据其他证据酌情予以采信。证据5,医院原始诊断报告,可予采信。

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证据2,原告无异议;证据1,原告提出部分异议。

被告未到庭质证,对上列两份证据,本院根据本案其他证据酌情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刘X花与被告赵X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时有吵架,夫妻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虽经双方村干部调解,夫妻关系未见好转。2007年4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结婚时双方互有彩礼、嫁妆往来。原告患有妇科疾病,现在治疗中中,被告精神方面有点毛病,现已基本治愈。

本院认为,原告刘X花与被告赵X虽然由于各自身体原因及性格不合,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因吵架闹架而受到伤害,但只要双方互相理解、支持,还有和好可能,且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刘犁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花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学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伍智育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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