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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广民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广民,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X乡时埠口行政村X村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8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7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广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浩、杨素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广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申广民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S238线x+200M处,为躲避障碍致使车辆侧翻,车上装的沙子致路边行人杨学争窒息死亡,杨栓、杨扎勃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申广民逃离事故现场。经商水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申广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广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被告人申广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申广民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S238线x+200M处,为躲避障碍致使车辆侧翻,车上装的沙子将被害人杨学争、杨栓、杨扎勃埋住,致杨学争窒息死亡,杨栓、杨扎勃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申广民逃离事故现场。经商水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申广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申广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被告人申广民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申广民赔偿杨学争死亡补偿金等费用x元正,赔偿杨栓医疗费400元,赔偿杨扎勃医疗费3403.7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申XX供述2009年7月23日下午,其开车行驶到杨庄时,为避让突然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男人,车翻到路南边,当时车上装的沙子把路边上的人埋住了,就喊人赶快扒人,人扒出来就不行了,同时供述其本人也受伤了;2、被害人杨X陈述其和杨XX刚从杨扎勃摊子跟前往西走几步,从西向东过来一辆拉沙子的自卸车,当时货车躲一个由北向南过公路的男哩,因躲里太猛,车翻了,其一看就赶紧跑,沙子把其下半身埋住了,杨学争被沙子埋住了,扒出来时杨学争就死了;3、被害人杨XX陈述2009年7月23日13时许,其在修自行车的摊子旁说话,由西向东过来一辆拉沙子的货车,那辆沙子车翻了,把其砸伤了;4、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驾驶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广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申广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申广民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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