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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7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晚20时40分,刘某某、杜某某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在巴村镇双楼田某被告人田某某家大门口,遇到被告人田某某,田某某因怀疑杜某某等人是来向其找事,便用菜刀分别向刘某某背部砍两刀,杜某某胸部划一刀。经法医鉴定二人均构成轻伤。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刘某某一切费用4万元,赔偿杜某某一切费用1万元,并已履行。刘某某、杜某某不再要求追究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杜某某陈述、证人杜XX、王XX、郝XX、田XX、田XX、田XX、田XX的证言,法医鉴定、照片、协议书、领条,商水县X村派出所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服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纯良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孙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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