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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使用假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农民,住(略)。2009年5月1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使用假币罪于2009年5月1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5月1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使用假币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日19时,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商水县东城区孙刚价值两万三千二百四十元的渔网,付款时被告人王某某将一百张面值一百元计一万元的假币放入另一百张面值一百元计一万元的人民币之中给付孙刚,当孙刚数钱发现假币时寻找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已逃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假币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使用假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商水县东城区孙刚价值两万三千二百四十元的渔网,付款时被告人王某某将一百张面值一百元计一万元的假币放入另一百张面值一百元计一万元的人民币之中给付孙刚,当孙刚数钱发现假币时寻找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已逃走。后王某某又给付孙刚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使用假币罪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2、被害人孙刚(2008年6月1日陈述):2008年6月1日19点多钟,练集镇X村的王某某和另外三男两女开两辆大蓬车来我家买鱼网,她共买了我70包鱼网,总价值x元,她装完车之后,在我家付的钱,先给我3300元钱,都是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我找她60元,这些钱我都点了,是真的,之后她说能不能欠你一部分,我说不可以,在这中间她又拿出两捆人民币说是两万元,这时有一个穿红半截袖的男孩过来说外面的车歪了,她就出去了。她走之后,我就开始数钱,一数到第二张,我就发现有假币,这时我就出来找她,她已经不见了、我拐到屋里一数两万块钱中共有一万块钱的假人民币,之后我就喊我兄弟孙一凡、康红军开着车和王某某联系,我看她联系不上了,我就到局来报案了,就这一万钱假币,x的85张、x的一张、x的一张、x的13张。(2009年5月12日)陈述:事后我就去找李某某把情况给他说了,李某某说问问,有一次我和王某某通电话,王某某说:“我那假钱是在南方卖网子时人家给我的,我的钱要不过来,我也没法给你,要不我拿点钱,你拿点钱,两家倒霉妥了。”后来可能王某某也找李某某了,要李某某从中间管管,后来我们说好给我五千块,一天上午,王某某说过来给我送钱,约好在商水水果市场见面,我们见面以后,问她带多钱,她说五千块,我见到她的人了,她不把钱全给我,我当然不认了,我就把她带到我家,说:“钱不给够我,我就去报案。”可能她害怕追究她的责任,就往家打电话,让她的亲戚又送过来五千块钱,我就让她走了。以及孙刚、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签字的说明即王某某还孙刚一万元钱,假币交给公安局的情况。3、证人康XX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日晚上7点多,有三个男的和三个女的,开两辆大蓬车来买孙刚的渔网,货装完后,其中一个女的给孙刚货款时,里面夹的有假钱,之后我们就开着车去追,后来就来公安局报案了的情况。4、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买孙刚的渔网给孙刚一万元假钱,他从中间管的,后经调解,王某某已将一万元钱退回孙刚,双方以后不再追究此事的情况。5、商水县公安局扣押假币1万元的清单,假币照片、中国人民银行商水县支行假币收入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结果x(85张)、x(13张)、x、x为假币。6、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使用假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X号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振奎

审判员王某良

审判员张丽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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