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与郭某某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37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29岁,汉族,(略)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37岁,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郭某某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8年同居生活,同居后无子女。由于原告不能生育,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致使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婚前嫁妆X组合柜1套、被子10条、单子5条在被告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略)舒庄乡光明家俱城收据一份,证明黄某乙2008年10月16日购五组合柜一套,价值3600元。以此证明原告所诉事实成立。

据原告提交证据,庭审质证,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于1998年底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经常生气,双方无子女。另查明,原告嫁妆有,五组合柜一套、被子10条、单子5条。被告个人财产有,4间瓦房。原、被告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和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原、被告间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被告解除关系后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同居前的嫁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返还原告黄某乙嫁妆X组合柜1套、被子10条、单子5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完毕。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清泉

审判员杜红光

审判员任艳秋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某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