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勤、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广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4月份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了解较少,性格相差悬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直不好。2006年10月18日,因钱的事我说了被告两句,其便和我抬杠、吵架,后又和我母亲争吵,并于当晚离家出走,至今我们夫妻分居已近三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2006年初,答辩人经人民医院B超室医生郭福莲介绍认识,一年后领取了结婚证书,结婚证号码为x,正式确立了夫妻关系。由于我们都属于晚婚,所以简单准备后,就于当年5月份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我们感情一般,因为忙于工作,彼此都没有太多的事进行交流。我也不爱关心他的过去。成家后,对于家庭我要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的责任,在工作上还要尽到一个医生的天职。在救死扶伤的忙碌中,我的内心得到了安慰。在忙碌的生活中,我感到非常充实。单纯的我从不相信外边的世界霓虹灯下有多么妖艳,干部的腐败和多妻,不会闯入我们恬静的家庭,曾受感情折磨的田某也不会轻易涉足那不幸的往事。我原本不知田某婚前有情人,婚后发现他的手机信息才知道,因此我们吵得很厉害。而原告非但不感到歉疚,他还破解我的邮箱密码,找到我中学、大学里面的校友录,对我的很多同学说我的坏话,恶意攻击我的人格。田某的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打击,有很多同学给我打电话询问此事,很多网友对我谴责。我的精神受到极大压抑,导致患上抑郁症,我每天需要服大量的药物才能入睡。对此,我要求他对我精神赔偿10万元,当众赔礼道歉,并且在分割财产时照顾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份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07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今。

还查明,原告为结婚购置的物品有,华日牌家具:床一个、床头柜两个、床垫一个、沙发一套、鞋厨一个、推拉厨一个、饭桌一个、椅子六把;被告为结婚购置的物品有,凯盛家纺床上用品:价值450元的4件套一套,6件套一个,夏凉被两个,共计价值700元;九孔被两个,床单两个,枕头两个价值120元;6套自己做的被子,一般品牌店的四件套4个。庭审中,原、被告对婚后购置的格力牌空调一台属于共同财产无异议。以上物品现均在原告田某处。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刘XX虽然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导致双方在婚后不断发生矛盾,并最终导致双方分居至今已两年多。且从双方在网络上通过邮箱交流的情况来看,彼此的言语对对方有一定的攻击性,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刘XX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清单,对于清单上记载的家具原告提出是自己出资购买,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对格力空调双方都认可为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还要求分割房产一处,但并未提供该房产的产权情况,原告也否认有房产,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本院查明的财产现均在原告田某处,且原告田某正在使用中,如果分割财产会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本着双方生活的方便和照顾妇女的原则,本院确定财产归原告田某所有,由原告田某支付被告刘XX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偿费。被告刘XX辩称原告田某有情人,且在网上对自己进行攻击并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对被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田某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华日牌家具:床一个、床头柜两个、床垫一个、沙发一套、鞋厨一个、推拉厨一个、饭桌一个、椅子六把;凯盛家纺床上用品:4件套一套,6件套一个,夏凉被两个,九孔被两个,床单两个,枕头两个;6套自己做得被子,一般品牌店的四件套4个,格力空调一台;上述物品归原告田某所有。

三、原告田某支付被告刘XX生活补助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修伟

审判员孙召玉

审判员梁文生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伟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田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